《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修政办〔2022〕29号)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HL10001-0203-2022-00147
文章标题:
《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修政办〔2022〕29号)政策解读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6-1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焦作市及所辖其他县(市)按照文件精神均出台了普通住房标准文件,而我县一直未明确普通住房标准,给相关单位执行优惠政策带来一定风险,也不利于我县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县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注: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目前我县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注: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