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办〔2022〕29号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HL10001-0202-2022-00001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2〕29号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22〕29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2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修政办〔2022〕29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县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程序每半年公布一次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分别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我县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价格标准,自县住房保障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