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列的复式预算管理模式,科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促进国有资本良性循环与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条款
本办法共五章,十九条措施。
1.总则(5条)。主要包括办法起草的目的、适用的范围、预算的组成、遵循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2.编制(2条)。主要包括编制的程序等。
3.执行(4条)。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4.决算(2条)。主要包括决算的编制程序等。
5.监督管理(5条)。主要包括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6.附则(1条)。方案实施时间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管理:
1、收交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3)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益申报与核定:
(1)国有独资企业(单位)应上交的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交的,应按程序审批同意。
3、收交程序。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部门复核。
(2)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县财政部门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4)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5)国有资本收益的减免。企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要求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先提出减免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四、《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企业(单位)预算的执行;县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