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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修政文〔2024〕50号)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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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我县实际,2024923日,县政府印发了《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本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试点要求,指导我县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审慎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入市范围途径入市实施主体入市交易方式入市程序不动产登记抵押、转让地价和收益管理,附则共935

(一)总则。对入市含义、政策依据、入市的权能做出相关解释和明确。

(二)入市范围途径。对入市的范围和用地性质做出解释和明确。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明确了入市应当符合条件

(三)入市实施主体。对入市实施主体做出解释和明确。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明确了入市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四)入市交易方式。对入市交易方式和使用年限做出解释和明确。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五)入市程序。对入市程序和申请资料、入市价额、入市方案、交易平台、交易合同、价款缴纳、部门监管做出解释和明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入市地块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入市申请书入市决议入市交易方案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所在乡镇、审查意见规划条件、勘测定界图等资料;入市主体确定入市价格时,可以参考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也可以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入市交易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宗地的土地界址、用途、面积、使用年限、规划条件、交易方式、起始价款、竞买保证金、收益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明确了入市交易纳入本级政府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明确了交易合同签订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明确了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支付土地价款;明确了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实施部门联合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六)不动产登记。对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宗地上存在原有地上建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出了解释和明确。

(七)抵押、转让对入市抵押融资依法转让、出租做出来解释和明确。入市土地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明确了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八)地价和收益管理。明确了入市地块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和分配比例。

(九)附则。明确了已入市土地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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