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办〔2020〕3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26 20:19 浏览量: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0-00015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0〕3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20〕32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8-26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修政办〔202032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明电〔201984号)、《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20191031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等要求,结合全县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开展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全县平原乡镇和村庄,以及七贤镇平原村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县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定、气源保障和电力供需平衡协调、电价落实和气价的调整落实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禁煤区的划定,确保禁煤区边界准确清晰;负责各类清洁供暖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等工作。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的撤并退出工作,抓好禁煤区内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及配送网点取缔工作(全县除保留1个洁净型煤生产中心保障偏远山区居民使用外,其他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全部取缔);推动在非集中供暖区域和非双替代整体推进区域外,实施洁净型煤过渡供暖,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散煤产销用环节监管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散煤销售行为,确保禁燃区内散煤(含洁净型煤)清零;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领域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采暖炉灶、燃具、电取暖设备、热泵等清洁采暖产品;对生产、销售的洁净型煤质量进行抽检;负责依法查处洁净型煤企业变相涨价、哄抬价格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全县电供暖和天然气供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建立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抓好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县城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成区内经营门店和摊点商贩的禁煤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负责共同做好散煤运输环节监管执法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新增用地指标协调等,确保双替代工程用地需求;负责依法查处从事散煤生产、仓储、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政办〔201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禁燃区划定乡镇、村庄清单.doc



                                                        20208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