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依法对我县进行禁燃区的划定。法律依据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目标是为了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三、如何保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顺利实施?
将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实施:
(一)坚持“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源头治理、优先保障民生”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全市集中供热和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集中供热和“双替代”等工作进展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阶段对所有平原乡镇范围内集中供热已覆盖或已完成“双替代”等任务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发布公告。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偏远山区“双替代”未覆盖区域,严禁使用散煤,保留洁净型煤生产及配送网点,为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三)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
(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