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政文〔2024〕4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3日
年日
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修武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评估问题的复杂性,守牢底线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审慎稳妥推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到监督和服务并重、权利和义务对等,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范围和途径,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入市抵押担保机制、服务监管制度。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权同价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
三、工作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础工作
1.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根据最新土地调查成果,进一步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土地实际用途,对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予以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2.全面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要全面开展“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依法控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未入系统前,参照现行城镇规划执行。
3.全面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列入供地计划。积极保障确定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块列入年度土地供地计划。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方式及年限
1.入市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土地。
2.入市方式。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3.使用年限。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限,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程序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1)确定拟出让、出租地块。根据土地所有权人的实际需求,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来确定拟出让、出租地块的四至界限、面积、权属等信息。
(2)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土地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并附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
(3)村级意见。村级出具同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的决议,其决议出具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入市申请。土地所有权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实施主体可以向所在地乡镇递交入市申请。
(5)入市审查。地块所在乡、镇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通过初审后,乡、镇将入市方案和入市决议报送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入市审批。县自然资源部门将入市地块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编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入市,其中交易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
(7)入市公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经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以协议出让的,应在县级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
(8)交易及签订合同。一是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应当在交易后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二是交易结果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交易平台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是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9)缴纳相关费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价款和依法缴纳税费;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10)不动产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执行。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成交地价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转让流程为:
(1)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2)缴纳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方)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3)不动产权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交易行为,应当依照本方案缴纳收益调节金,其缴纳比例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收取调节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测监管
1.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确定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监督使用权人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涉嫌构成土地闲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土地所有权人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处理。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权可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成立修武县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协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工作。各责任主体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联动推进,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上下齐心、协同推进的联动机制。
(二)强化问题研究。要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进行跟踪问效,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保障工作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在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稳妥做好宣传报道,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正确引导舆论。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将工作的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整、管理规范。
附件: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怀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继业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张瑞生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侯占浩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鹏展 县政府副县长
曹学贤 县政府副县长、七贤镇党委书记
成 员:杨延超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泽春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 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薛朕方 县财政局负责人
袁 菲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利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牛艳霞 县税务局局长
周国明 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局长
徐文竹 县审计局局长
吕 珂 城关镇镇长
柴明军 郇封镇镇长
乔凤丽 七贤镇镇长
李巧辉 周庄镇镇长
许 瑶 云台山镇镇长
葛华柱 五里源乡乡长
韩露亿 西村乡乡长
徐 波 王屯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