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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22〕57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0 18:35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2-00029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2〕57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修政办〔2022〕57号(有效)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2年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政办〔202257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多样性需求。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达到3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卫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

3.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卫健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健委,各乡镇、城镇办)

2.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乡镇、城镇办,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局、卫健委)

3.完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外来新居民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各乡镇、城镇办)

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学前教育机构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健委、教体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妇联,各乡镇、城镇办)

  (三)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设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按托位或者托收婴幼儿数量等给予资金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城镇办,发展改革委、卫健委、财政局、税务局)

2.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先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的普惠照护机构,发展有特色的计时制服务机构,提供连锁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总工会、卫健委、发展改革委)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改建、扩建,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到2025年,招收2—3岁幼儿的园所数达到全县幼儿园总数的3%。(责任单位: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局、卫健委)

4.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加强机构标准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责任单位:卫健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2.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3.落实卫生保健规范。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收的婴幼儿须经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并每年接受健康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卫健委)

4.实行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总工会、教体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2.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各乡镇、城镇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城镇办)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健委,各乡镇、城镇办)

(二)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城镇办)

(三)加强队伍建设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社会支持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建立专家智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研究,加强规范引导。(责任单位:卫健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城镇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

  在全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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