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22〕39号
县教体局、财政局: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关于加快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的通知》(豫教组秘〔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修武县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0日
修武县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的总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小学学位、初中学位。
第三条 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必须是县域内符合办学条件、年检合格、管理规范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统筹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同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购买学位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县教体局。
第五条 学位定价标准和学费分担办法
(一)学位定价标准:小学、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不含义务教育生均经费)。
(二)学费分担办法:被确定为购买学位的学生学费,由家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购买学位标准低于被购买学校学费标准的,家长只承担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由财政局按既定购买学位标准拨付经费。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条 购买学位的分配及确定办法
教体局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整体情况,确定全县拟购买学位数,再根据各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相关情况,将购买学位数分配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学前,各校聘请司法局公证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购买学位学生名单,公证费由各校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经费拨付
(一)录入学生信息及审核。被确定为购买学位对象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学校核对信息无误后,登记录入购买学位汇总表,并上报至教体局审核。教体局审核无误后,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并将有关信息报财政局。
(二)经费下拨。财政局每学期在收到教体局提供的学生信息后,根据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及经费拨付办法,全额拨付给相应民办学校。
第八条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时、如实上报购买学位学生相关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要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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