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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章来源: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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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所属分类、文号、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修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xiuwu.gov.cn 

2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查阅点、电子信息显示屏等方式; 

3微信公众号“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  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修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7118602

传真号码:0391-7118602

通讯地址:焦作市修武县宁城69

邮政编码:454350

电子邮箱:xwfwzx@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 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修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修武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申请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申请内容涉及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被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201117日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武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7118602

传真号码:0391-7118602

通讯地址:焦作市修武县宁城69

邮政编码:454350

电子邮箱:xwfwzx@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