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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修政文〔2024〕49号) 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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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我县实际,2024923日,县政府印发了《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关于本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家试点要求,指导我县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审慎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征收标准,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18

(一)总则。对入市含义、政策依据、入市的权能、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做出相关解释和明确。

(二)征收标准。对入市成本、土地增值收益做出解释和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产生的净收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按照第一次土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划分,入市成本包括征地区片地价、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前期土地开发费、罚款、补充耕地指标费

(三)征收缴库。对调节金征收和缴纳方式做出解释和明确。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扣缴制;明确了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试点期间调节金按县政府、村集体比例分成,商服用地5:5其他类用地3:7工业仓储用地2:8

(四)使用管理。对调节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解释和明确。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建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五)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明确了已入市土地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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