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动产?
答:《物权法》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土地、房产、林地、森林、林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即新成立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其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为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的行为。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意义?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权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减少不动产办证环节,切实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四、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
六、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七、谁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答: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九、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金融机构需提交金融机构许可证);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6、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供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可以抵押的、不得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答:可以抵押的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海域使用权;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抵押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十一、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转移登记种类包括:1、买卖;2、互换;3、赠与;4、继承、遗赠;5、分割、合并;6、出资入股;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合并;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9、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什么是“居住权”?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居住权”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新生效的《民法典》中,在物权编新设置了“居住权”:房主可以去登记机构,赋予任何人居住自己房子的权利。可以是永久居住,也可以设置一段时间。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仍可出售、继承或赠与。但法律规定,不管房屋怎么变动,有居住权的人都可以继续住在房屋里,别人无权赶走。因此,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去登记机构仔细查看是否设置了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