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办法》的起草目的
为规范修武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款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措施。
1.总则(4条)。主要包括办法起草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2.计划(4条)。主要包括用工计划时间、增加劳动用工的条件和执行计划的程序。
3.招聘(12条)。主要包括招聘的方案、流程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4.监督(9条)。主要包括监督部门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指导、监督。
5.附则(2条)。主要包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用工计划规范
企业由于新设立公司、经营范围明显扩大、工作任务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在每年12月提出劳动用工计划。企业首先由企业董事会研究通过,然后向县国资委申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随方案报送新增劳动用工岗位名称、用工数量、对象条件、薪酬待遇等相关内容;县国资委对企业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县国资委将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二)用工招聘规范
(1)一般企业招聘由企业提出,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招聘方案并实施。招聘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招聘人数岗位、条件与要求、招聘方式、程序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企业特殊用工条件的,经县国资委核准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纪委、用人单位、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工手续。
(三)用工管理规范
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指导、监督,使企业的用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有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日常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考核评价,全面实行末位淘汰、不胜任退出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