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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修政办〔2023〕11号)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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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登记发证是房地一体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再单独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2年全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豫自然资办发〔202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三、适用范围

全县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四、哪些不能进行登记发证?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宅基地审批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费吗?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政办〔2021〕15号)要求,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九、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按照《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政文〔2021〕69 号),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禁一户多宅。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和城镇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67 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规划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做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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