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刘飞等68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修文〔2016〕147号文件,县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任命刘飞同志为县政府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陈芳同志为县外侨办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张河军同志为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任命刘同旺同志为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任命李红箭同志为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任命陈栋同志为县招商局局长,免去其县工商局郇封工商所所长职务;
任命李文韬同志为县预算编制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芦新平同志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任命刘旭同志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石伟东同志为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执法大队)所长(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张新明同志为县统计局副局长;
任命周国明同志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任命崔海双同志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管理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孟国亮同志为县人防办主任;
杨法谊同志兼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任命张帅同志为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陈文国同志为县水资办主任,免去其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任命王飚同志为县一中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李世鹏同志为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刘晓同志为县大健康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李拥军同志为县爱卫办主任;
任命范庆吉同志为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大队长;
任命刘小宾同志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成玉涛同志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王志明同志为县应急指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李强同志为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陈峰同志为青龙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张波同志为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运管所所长职务;
任命任福强同志为七贤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任命马立新同志为城镇居民社会服务办公室主任,因机构撤销,其原任的周庄新市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自行免除;
任命崔兵团同志为县供销社主任;
韩保田、薛爱玲二同志兼任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
任命张斌同志为县产业集聚区招商服务局局长,免去其县招商局局长职务;
任命崔冠男同志为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任命许战军同志为县产业集聚区综合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陈义林同志为县产业集聚区信息经济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王爱萍同志为县产业集聚区科技和人力资源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任命朱珺安同志为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陈小明同志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命杨卫东同志为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赵桂松同志为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马育明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王山磊同志的县法制办主任职务;
免去王新江同志的县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陈俊杰同志的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占军同志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武拥军同志的县人防办主任职务;
免去李文海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晓峰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毛伟同志的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职务;
免去王双林同志的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世宏同志的县水资办主任职务;
免去史红卫同志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薛国战同志的县一中副校长职务;
免去杨延超同志的县爱卫办副主任职务;
免去田健同志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书芳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赵海军同志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刘成海同志的县公安局监管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马陇同志的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薛海涛同志的七贤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免去李宁宁同志的五里源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免去李玉雷同志的县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因机构改革,吕和平同志原任的县交通路政管理所所长职务免除;
因机构改革,闫保国同志原任的县扶贫办主任职务免除;
因机构撤销,苗杰同志原任的县一中分校校长职务自行免除;
因机构撤销,李希云同志原任的周庄新市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自行免除。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