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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修政复决字〔2023〕1号)
文章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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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修政复决字〔20231


人: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

被申请人: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修)不受字〔2022X号《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2118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审理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修)不受字〔2022X号《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重新认定我单位职工受伤事宜并确定以国网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为主体申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21日向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我单位职工张XX因受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117日作出工伤不予受理决定。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我单位参保名称与受伤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致。被申请人告知我单位参保名称不是用工主体,不具备用工资格。当时我单位开户时,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没有告知我们国网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没有用工资格,多年来我单位每月按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且2021年我单位农电用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被申请人也都承认国网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为主体并予以了认定。当被申请人此次提出参保名称与受伤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致这个问题时,我单位已提供了关联性佐证材料,被申请人仍不予受理,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焦作市焦(修)不受字〔2022X号《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关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参保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3.2021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4.行政复议申请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申请人202210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张XX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证实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是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的内部机构,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供了两份张XX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一份是张XX与申请人签订的,另一份是张XX与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公司修武县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自相矛盾。无法确认被答复人与张XX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做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书二份;

3.《关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参保的情况说明

4.国网修武县供电公司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

一、20154月,申请人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因供电部门机构改革,名称由修武县电业局XX总站变更而来。自2016年以来,申请人一直以此名义为本单位农电职工缴纳各项保险费(五险一金)至今。20176月,又新成立了“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修武县分公司”,但该分公司也仅仅是注册了工商登记,没有建立财务、经营等各项手续,并未实质性运营,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都是以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名义运营,包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都是以其名义缴纳。多年来,被申请人对以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名称缴纳工伤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二、201551日,申请人与职工张XX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7623日,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公司修武县分公司与职工张XX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同时,该《劳动合同书》还加盖有申请人印章,除时间外,其余内容与前边合同完全相同。两份合同除时间外,其余合同内容完全相同,故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

三、202111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职工崔XX、李XX、苏XX等三人,前后遭受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对该三起案件分别受理并作出工伤决定书,且该三起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保险的主体均为申请人,即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XX管理部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人多年来均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农电职工缴纳工伤及各项保险费,被申请人也都全部接纳收缴且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依法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如出现缴费主体不当,应在缴费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职工张XX的工伤事故不予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理由明显不当,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是,根据申请人及我县供电部门前后多次机构改革以及现有状况,对申请人缴纳保险费的主体问题,被申请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予以理顺,申请人应照此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修)不受字〔2022X号《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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