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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修政复决字〔2022〕21号)
文章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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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修政复决字〔202221


人:焦作市XX集团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

被申请人:修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修)工伤认字〔2022XX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1020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焦(修)工伤认字〔2022XX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职工庞XX受伤害经过及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的认定无异议,但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认定的诊断结论中腰间盘膨出与本案的工伤事故间无因果关系,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医院诊断的腰间盘膨出是腰椎间盘突出的一种比较轻微的类型,主要的原因是随着年龄增加,椎间盘退变,含水量减少、弹性下降、结构松弛,椎间盘在压力的作用下向周围膨胀,形成膨出。故此腰椎间盘膨出是椎间盘的正常退变,而不是因本案中的工伤事故所致,故申请人职工庞XX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情形,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焦(修)工伤认字〔2022XX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2.《焦作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MRI检查报告》《DR诊断报告》;

3.《行政复议申请书》等。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职工庞XX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对其本人的受伤害经过表述为:202257日上午940分左右,庞XX在申请人安排下,到修武县周庄镇XX村东进行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摔伤了腰部和臀部。庞XX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表述的救治过程:当天摔伤后由同事XX送其回家休养。2022511日,庞XX出现了双腿、双胯、腰部疼痛,于512日由同事XX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就诊,当天做了 DR 检查,诊断为隐性脊柱裂。513日又做了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1.腰椎间盘膨出;2.硬膜囊扩张。医生建议门诊用药、休息,然后回家休养。713日庞XX病情疼痛加大,于714日到修武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腰椎间盘膨出;2.腰背肌筋膜炎。庞XX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用人单位一栏申请人加盖了公章,并签署了同意申报工伤的意见。

二、被申请人对庞XX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庞XX所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22915日做出了焦(修)工伤认字〔2022XX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庞XX及申请人。

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对庞XX的受伤经过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进行确认。对于申请人和庞XX就医疗部门诊断的病情与本次受伤存在关联性的争议问题,应当另案处理。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职工庞XX做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调查笔录》;

3.《诊断证明书》等。

经审理查明:XX系申请人员工。202257日上午,申请人安排庞XX等人到修武县周庄镇XX村东进行施工。940分左右,突然刮起大风要把施工围栏刮倒,庞XX去扶围栏时,不小心滑倒在地好久没有起来。其同事杨XX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回家休养。2022511日,庞XX出现了双腿、双胯、腰部疼痛,于512日由杨XX送至焦作市人民医院就诊,当天做了DR检查,诊断为隐性脊柱裂。513日又做了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1.腰椎间盘膨出;2.硬膜囊扩张。医生建议门诊用药、休息,然后回家休养。713日疼痛加大,庞XX714日到修武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腰椎间盘膨出;2.腰背肌筋膜炎。2022720日,庞XX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了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签署了同意申报工伤的意见。被申请人受理后,在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一定调查、询问的基础上,认为庞XX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于2022915日作出了《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对职工庞XX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经过及医疗救治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被申请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案件全部事实和情节,认定庞XX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至于对医院诊断结论中腰间盘膨出腰背肌筋膜炎与本案的工伤事故伤害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关联程度多少,需要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方能得出结论。申请人在没有鉴定意见等证据的情况下,即认为庞XX腰椎间盘膨出不是因本案工伤事故所致,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故其申请撤销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焦(修)工伤认字〔2022XX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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