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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修政复不决字〔2022〕3号)
文章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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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修政复不决字〔20223


人:XX,男,汉族

被申请人: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案件的回复,于20221121日通过邮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此次投诉举报案件对申请人做出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审查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92日,在拼多多购买了1

河南省X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剁椒酱,单价11.79元。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预包装食品辣椒酱未标注沥干物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遂通过国家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河南省X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将有关情况给申请人做了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如果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依法主张救济。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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