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大韩村水坑北13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修政文〔2023〕5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大韩村水坑北13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8日
修武县大韩村水坑北13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大韩村水坑北13户危房问题,保障居民住房安全,决定对大韩村水坑北13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焦政文〔2020〕29号)和《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政文〔2012〕2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大韩村水坑北13户改造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大韩村水坑北13户农户房屋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及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期限: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修武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五条 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部门依法定程序公开发布房屋估价信息,焦作市范围内具有三级(含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提出作业申请,从中选出三家资质等级高、估价信誉好、业绩优秀的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第七条 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性质及房屋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的认定,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为准,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以上证件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土地与房屋面积以实际勘测为准,并经勘测单位和被征收人(或参与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第八条 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私人住宅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执行。
第九条 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焦政文〔2020〕2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宅基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宅基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 征收违章、违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住宅户服从规划管理并在签约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交房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超出签约规定期限的,违章、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违规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在规定时间内一律自行拆除;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基准容积率1.3以内的部分,鉴于安置房已建成10年,依照结构、等级按以下比率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1.3容积率以外的房屋补偿,按《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焦政文〔2020〕29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宅基地结余面积的补偿办法:对容积率低于1.3的宅基地,按照(被拆建筑物用地面积-被拆建筑物建筑面积/1.3)×648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时,在基准容积率调换范围内,须选择被征收房屋与安置面积相近的户型;调换后剩余安置面积不再考虑调换比例,被征收人可继续选择安置房,并用装修、附着物等补偿款折抵安置房差价款,安置房结算价按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按照《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焦政文〔2020〕29号)文件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标准的,可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房位置、标准及户型
(一)该项目安置区为大韩村安置区3#楼。安置房由县政府投资建设,并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由被征收人按签约及移交被征迁房屋顺序依次选房。
(二)安置房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室外门窗齐全、水电入户、内墙水泥砂浆粉刷。
(三)安置住房基本户型为98.4平方米/套、134.9平方米/套两种户型。
三、补助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和钥匙后,自找房临时安置的过渡期为3个月,征收部门按正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按期搬迁的,按正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5元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住宅电话移机费:每户150元;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350元,壁挂机每台260元。
四、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为鼓励按期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特设定以下签订协议奖励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
第二十一条 鉴于本次征迁时间短,租房困难等因素,被征收人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按正规住房每平方米20元发放一次性租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院落住户(一处院落为一户)房屋签约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奖励外,按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额外奖励17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整组完成奖:规定期限内整组完成签约搬迁的,按院落住户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无私搭乱建奖:在规定期满之前,整组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且无私搭乱建、抢搭抢建行为的,按院落住户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提前搬家奖:自房屋征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家任务的,按院落住户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
以上全部奖金在挑选安置房时,换算成安置房面积予以结算。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选择按照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择:
(一)签订《大韩村水坑北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移交被拆迁房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后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迁范围内已经补偿调换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部门(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物品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
第二十九条 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房屋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第三十条 在征收工作中,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恐吓、殴打等行为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大韩村水坑北征收补偿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