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文〔2023〕49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7日
修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国资部门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一)房屋和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宗教用房、军事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池、塔、墙、仓、场、车位等。
(二)设备:包括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专业设备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艺术品、工艺品、标本、模型等。
(四)图书和档案:包括图书、期刊、资料、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地图、报纸、实物档案等。
(五)家具和用具:包括床、桌、柜、架、椅凳、沙发、屏风、厨卫用具、室外装具、室内装具、办公用品等。
(六)特种动植物:包括实验用动物、观赏动物、助残动物、救助动物、动物良种、警用动物、名贵树木和花卉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前费用。
(三)各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四)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前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确定。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单位财务部门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增加的固定资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单位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和财务入账手续。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发票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资料准备齐全后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调出、出售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部门持相关手续,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填写处置审批表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单位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一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