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修政文〔2009〕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和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焦政〔2009〕6号),根据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我县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
1、利用新农村建设和重点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抓住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城建、交通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落实2009年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配合,摸清在建重点项目用工需求。重点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岗位需求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县政府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妥善安排,确保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在城镇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2、加快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县乡有市场、村组有专人,乡镇有站所”,建立“回环式”劳务输出模式的要求,加快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为农民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3、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开展“农民工服务月”活动,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农民工及时返岗、就业;尽快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用工对接”活动,挖掘县内就业岗位;主动开展“省市县际劳务协作”活动,扩大省外市外县外输出规模;积极参加“河南农民工风采展览展示活动”,扩大修武劳务品牌的影响力;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建委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培训资源,认真做好“农民工培训倍增计划”,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开展农民工维权系列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为农民工服务承诺”活动,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努力稳定省外市外县外就业规模,实施县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各有关部门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修武籍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入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做好被裁减修武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相关部门要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认真落实现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工会组织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5、建立健全农民工失业预警机制。县劳动保障局要选择10家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选择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立10个以上的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测点,对农民工就业及返乡情况实施定点监测,每10天对检测情况进行一次收集汇总,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县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县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及时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6、实行政策优惠。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按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7、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加大投入,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8、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县各个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以及创业区、街、市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9、及时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范围,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并加强管理。县政府将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落实培训项目任务及资金,并将培训任务及时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
10、开展分类培训,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坚持以技能培训为主,积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培训机构与乡镇、村联合培训和送专业培训下乡等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积极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要进一步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力度,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要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免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费用。
四、依法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11、建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开辟返乡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工会、工商、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解决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城建部门要及时处理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和解决建筑、公路、水利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案件和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12、妥善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及时为返乡农民工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把生活困难返乡农民工列入帮扶救助范围。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文化、科技、卫生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组织下乡活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五、强化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
13、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实施定期督查考核。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全县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攻克难关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正面引导和典型宣传,使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接挑战。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