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务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修政办〔2018〕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实现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现将《修武县政务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0 日
修武县政务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政府微信公众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开办政务微信公众号的,需事先向县政府信息中心申请备案。
第三条 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发布工作。
第四条 信息员要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内容,每月更新量不得少于2条,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五条 政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类政务动态、政策解读、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二)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三)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四)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六条 政务微信公众号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七条 在政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务微信公众号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政务微信公众号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 信息员要严格管理政务微信公众号的互动栏目,认真查看网民的评论和意见,认真对待群众的诉求,对于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及时转办、处理,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回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信息或政务微信公众号管理混乱造成负面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违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