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政办〔2009〕2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修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修武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焦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规划区(包括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各单位及企业应将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计划,并逐步加大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绿化草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规划区的绿化管理工作。
林业、环保、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备相应比例的绿化管理监察人员,切实履行县城规划区绿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全县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科研、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绿化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建委应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根据修武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城绿化规划与建设应当以公园、游园、广场为重点,以城市道路、林带为骨架,以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观赏娱乐、休憩健身、市容美化、隔离防护四大绿化体系,不断提高县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绿地率不少于35%。
第十条 县城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域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并按照县城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界线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县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规划区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区公共绿地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人兴建和资助。
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负责聘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承建,接受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规划区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文件,进行绿地建设。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尘灰等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40%,并设立不低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 规划区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满足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城区义务植树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男至六十周岁,女至五十五周岁的城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城区的义务植树任务。即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到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城市绿化任务。
第十九条 规划区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并负责将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到各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协助落实。
第二十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城区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成活率达不到85%的,由责任单位于第二年自备苗木继续完成。
第二十一条 城区义务植树的苗木由责任单位自备或树权单位提供。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规划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理界线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管理;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区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
(三)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由县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区绿化用地;未经批准占用规划区绿化用地,必须无条件归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规划区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必须归还,并应采取措施进行绿化恢复。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或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它有损县城规划区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区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建立虫情病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第三十条 对规划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树权归属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共绿地内树木,树权归国家;
(二)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
(四)居住区的树木,属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并负责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个人。
第三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其审批权限为: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通道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内树木及沿街的树木、花坛、草坪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私有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有利于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时,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排危处理后及时报告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单位庭院绿化的质量和艺术水平达到生态园林单位或园林单位标准的;
(三)在县城绿化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县城绿化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
(六)在县城绿化建设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规划区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擅自占用规划区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规划区内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已划定的规划区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县绿化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