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三批次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期)
文章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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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230-150021-2021-00003
文章标题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三批次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期)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2-0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三批次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期)

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2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分别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香蛋不合格、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修武县巴马卤肉店加工销售的2批次卤肉(卤鸡翅根、卤猪头肉)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香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香蛋(商标:五里源丑鸭+字母,规格:35g/袋,生产日期:2020-06-15,保质期:6个月),经河南省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报告书,添加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五里源丑鸭蛋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495g;2、没收违法所得169元;3、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罚字〔2020〕225号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

2.整改情况

(1)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增强食品安全意识;(2)完善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记录制度,全面保障食品安全。

二、修武县巴马卤肉店加工销售的2批次卤肉(卤鸡翅根、卤猪头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巴马卤肉店加工销售的2批次卤肉(卤鸡翅根、卤猪头肉)(规格:散装称重,加工日期:2020-09-04),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巴马卤肉店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元;2、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罚字〔2020〕238号。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2.整改情况

(1)严把原料购进准入关;(2)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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