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索 引 号
HL10190-1400221-2021-00013
文章标题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文 号
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2-01
发布机构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河南怀商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生产设备(小型破碎机一台)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修环查(扣)决字〔2020〕第3号),因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车间原地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