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文章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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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190-1400221-2021-00013
文章标题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文  号
修环解查(扣)字〔2021〕第3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2-01
发布机构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修环解查(扣)字〔20213

 

河南怀商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12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生产设备(小型破碎机一台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环查(扣)决字〔2020第3号),因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21122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车间原地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1122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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