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文章来源: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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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230-150021-2021-00002
文章标题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批次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1年第1期)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1-20
发布机构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二批次县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期

 

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4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分别收到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修武县豫迪祥豆制品(现变更为修武县轩明豆制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腐竹不合格、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修武县云涛生活广场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不合格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情况通告如下:

修武县豫迪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豫迪祥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商标:康胜,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0-06-25,保质期:6个月),经上饶市德普产品质量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调查修武县豫迪祥豆制品有限公司(修武县轩明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胜”腐竹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蛋白质含量≥28.0克/100g,与其执行的企业标准:Q/XYD0001S-2018标签所要求的指标,蛋白质含量≥36.0克/100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9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罚字〔2020〕199号。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标注标签问题。

2.整改情况

(1)严把原料购进准入关;(2)严把执行标准和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二、修武县云涛生活广场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修武县云涛生活广场经销的长豆角(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0-08-04),经河南尚科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修武县云涛生活广场经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条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证据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修市监不罚字〔2020〕5号。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

种植环节

2.整改情况

(1)认真排查购进和销售情况;(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学习;(3)积极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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