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修政规〔2026〕1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规定和有关要求,县政府对2025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修政〔2017〕1号)等7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修政〔2018〕8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武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73件)
2.修武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23件)
2026年2月12日
附件1
修武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73件)
文件名称 | 发文文号 | |
1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修政〔2017〕1号 |
2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 修政〔2017〕11号 |
3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 | 修政〔2019〕3号 |
4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 修政〔2022〕5号 |
5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修政〔2022〕6号 |
6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修武县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修政〔2023〕2号 |
7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修政〔2023〕4号 |
8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修政〔2023〕8号 |
9 | 修武县人民政府 | 修政〔2023〕10号 |
10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修政〔2024〕3号 |
11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修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修政〔2024〕4号 |
12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修武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 通知 | 修政规(2025)1号 |
13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文〔2014〕48号 |
14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修政文〔2014〕68号 |
15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补充耕地指标取得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文〔2015〕31号 |
16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修政文〔2015〕65号 |
17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文〔2016〕6号 |
18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17〕222号 |
19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传统资源保护利用办法的通知 | 修政文〔2019〕20号 |
20 | 修武县人民政府 | 修政文〔2019〕78号 |
21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20〕2号 |
22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 相关问题的通知 | 修政文〔2021〕66号 |
23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增省道230沿南太行线方庄至寨豁 建设工程(一期)修武段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 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22〕80号 |
24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太行山野生连翘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23〕33号 |
25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24〕48号 |
26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修政文〔2024〕49号 |
27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修政文〔2024〕50号 |
2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3﹞60号 |
2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 修政办〔2013〕69号 |
3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完善修武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修政办〔2013〕70号 |
3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修政办〔2014〕33号 |
3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4〕34号 |
3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 修政办〔2014〕49号 |
34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 修政办〔2014〕53号 |
35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5〕17号 |
36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5〕23号 |
37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修武段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 修政办〔2015〕24号 |
3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 修政办〔2015〕61号 |
3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修武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6〕32号 |
4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与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6〕71号 |
4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 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6〕74号 |
4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公路绿色廊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6〕94号 |
4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7〕32号 |
44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修政办〔2017〕33号 |
45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7〕60号 |
46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通知 | 修政办〔2017〕61号 |
47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产业扶贫到户增收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7〕94号 |
4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8〕14号 |
4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修政办〔2018〕119号 |
5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 修政办〔2019〕39号 |
5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19〕49号 |
5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修政办〔2020〕32号 |
5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县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 修政办〔2021〕70号 |
54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24号 |
55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2〕28号 |
56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修武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修政办〔2022〕29号 |
57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焦作市建立健全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33号 |
5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35号 |
5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37号 |
6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修政办〔2022〕38号 |
6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2〕39号 |
6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55号 |
6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 修政办〔2022〕57号 |
64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2〕63号 |
65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3〕5号 |
66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修政办〔2023〕11号 |
67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加快推进解决运河丽景小区拆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 修政办〔2023〕26号 |
6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修武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 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3〕29号 |
6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九小”场所部门消防安全联合监管 机制的实施意见 | 修政办〔2023〕30号 |
7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修政办〔2023〕66号 |
7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4〕8号 |
7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24〕17号 |
7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 修政办〔2024〕33号 |
附件2
修武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2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文号 |
1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修政〔2018〕8号 |
2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更新修武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 通知 | 修政〔2019〕7号 |
3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实施修武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和综合治理规划(2017~2025年)的决定 | 修政〔2019〕8号 |
4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特大暴雨洪涝灾害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修政〔2022〕4号 |
5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 修政〔2023〕6号 |
6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人民政府透明式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 修政文〔2016〕31号 |
7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旅游业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文〔2017〕125号 |
8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修政文〔2021〕69号 |
9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21—2025)的通知 | 修政文〔2023〕3号 |
10 |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连翘产业发展规划 (2024—2026年)的通知 | 修政文〔2024〕12号 |
1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3〕68号 |
1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4〕1号 |
1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城区燃炉锅炉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4〕43号 |
14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工作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5〕73号 |
15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6〕6号 |
16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 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6〕62号 |
17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6〕118号 |
18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 修政办〔2018〕49号 |
19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 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修政办〔2022〕42号 |
20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招商引资项目统筹布局 利益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2〕47号 |
21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 | 修政办〔2023〕10号 |
22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 发展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4〕1号 |
23 |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 发展办法的通知 | 修政办〔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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