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提交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社保缴费凭证。
咨询电话:0391-7112086
二、开业补贴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申报提交材料:
1.开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即可);
4.营业执照;
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需使用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回单电子凭证且注明"工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提供支付工资相关电子凭证);
6.创业者本人银行账号(原则上必须为社保卡金融账户);
7.正常经营证明材料(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
8.实地核查照片。
咨询电话:0391-7112086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本县范围内有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租赁承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养殖、种植户需提供养殖、种植证明,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上班需提供工资近6个月流水。
咨询电话:0391-7192068
四、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指南
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就业见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仅在全省就业信息系统应用前提供);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5.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6.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咨询电话:0391-7190455
五、“两类人员”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申请补贴,每人每年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1.成功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2.“两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
4.“两类人员”取得就业收入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工资流水账单等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0391-7112086
六、职业技能培训指南
(一)适用对象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脱贫人口(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下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提供材料
1.脱贫人口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学籍证明(任一复印件);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初、高中毕业证的复印件;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有意向者携带相关材料,可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定点培训机构报名。
咨询电话:0391-7188025
七、创业培训指南
(一)适用对象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下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二)提供材料
1.脱贫家庭子女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学生证、学籍证明(任一复印件);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初、高中毕业证的复印件;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咨询电话:0391-7132359
八、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适用对象
企业在职职工,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二)提供材料
1.学徒培养计划;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
5.提供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20分钟的视频录像资料;
6.培训院校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办事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并在河南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提交开班申请。
咨询电话:0391-7188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