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修政办〔2016〕11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0)《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豫环函〔2016〕308号);
(11)《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焦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修武县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方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定义。
本方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5 方案体系和方案关系说明。
本方案为修武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方案包括县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以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急减排清单。本方案与其下级方案共同组成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体系。
当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方案要服从河南省或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轻度或中度污染,未达到本方案预警应对条件时,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县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2.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为保障方案的实施,成立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各乡镇、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商工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气象局、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事管局组成。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立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县级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方案中的任务措施,并将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2)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报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报信息;调度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的信息报告;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配合县商工委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制定、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督导工作,配合县商工委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4)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县应急办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6)县商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和保障、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各企业减排清单以及督办各地燃煤发电、工业大气污染等重点排污企业减排清单并进行备案;负责制定全县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商工委做好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工作;负责配合县商工委做好重污染天气打击劣质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各地禁行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
(9)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建筑工地停工清单以及督办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10)县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区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
(12)县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县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6)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7)县事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8)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减少或停止露天文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县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督办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20)县监察局会同县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1)县工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3.应急响应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III级)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2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县商工委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县商工委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冶金、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2.2 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县商工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县环境保护局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机关和事业单位绿标公务车停驶20%,县事管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县公安局备案,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县城管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等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县水利局负责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县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县城管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县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
3.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县委宣传部、县商工委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落实。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委宣传部、县商工委负责督导协调新闻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县商工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县环境保护局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老旧车、大中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运输与民生相关物品的货运车辆限时行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在保证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机关和事业单位绿标公务车停驶30%,县事管局负责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汇总编制成清单并报县公安局备案,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督导各类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防止扬尘产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县城管局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做到路面24小时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负责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等污染严重路段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清理路面污染物,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裸露地面加强覆盖。
其他措施。县农业局加强严禁农田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督导检查工作。县城管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严禁露天烧烤的督导检查工作。县公安局加强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督导检查工作。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要调配、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加大公交车车况检查督导力度,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尾气排放。县环境保护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以及被反复举报投诉油烟污染的餐饮单位停业。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3.2.4 I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市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持续1天及以上时,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县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县公安局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主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县商工委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5)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响应终止指令(蓝色预警除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3.4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5 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启动时间、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8时前上报,首次续报应在转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当天18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取网络、传真形式书面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总结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结书面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对III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修订实施方案的建议等。应急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5.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1.1 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县气象局加强雾霾天气的预报发布和服务,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5.1.2 专家技术保障。建立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与预防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县环境保护局与县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县环境保护局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5.1.3医护应急保障。县卫生计生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值班。
5.1.4 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方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5.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6.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7. 附则
本方案由县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或应急操作方案,按要求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成员单位要动态管理相应的应急减排清单,及时更新,按要求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上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修政〔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