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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20〕28号关于印发修武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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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的通知

 修政办〔202028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730

 


修武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目标任务。2020年,全县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周庄镇、郇封镇、七贤镇、五里源乡、西村乡5个乡镇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1年,城关镇、云台山镇、王屯乡3个乡镇分别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全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一)用地要求。公益性公墓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二)建设规模。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墓区标准。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涉及安葬少数民族群众的公墓,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遗体公墓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道路、停车场、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设施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拆除,应当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县民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至少要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公益性公墓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公墓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管理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与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结合,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确保乡镇未范性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进行。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全县乡镇示范性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确保资金保障。各乡镇要强化政府责任和资金投入,将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实施。县政府对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完成好的乡镇给予奖补。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公墓。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民政局要对乡镇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进度采取半月一督导每月一排名的工作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进度迟缓的乡镇进行全县通报,责令其限期推进;对严重影响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大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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