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2017—2018年)城中村改造
暨百城提质项目安置选房办法的通知
修政文〔2019〕100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置选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选房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谐,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健康路西延建设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武县体育路西延(农机局段)建设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修武县运粮河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态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武县小梁庄村、南台村、郭屯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武县水岸嘉园安置区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参照运粮河黑臭水体治理及生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2017年7月印发的《安置选房办法》(修运改指办〔2017〕3号)《安置房选房实施细则》(修运改指办〔2017〕4号),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房原则
(一)按项目分栋分单元安置原则
按照西关村、尚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体育路西延项目,西门村、西关村、南门村、刘桥村、东关村、江旁庄村、南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服装厂家属院征收项目,南台村、小梁庄村、郭屯村(含交通局家属院)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百城提质等6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依次明确每个项目的安置房栋号、单元号。栋号、单元号的确定,根据各项目安置所需户型相对集中的原则,按规划建设顺序号确定相对应的栋号和单元号。一个项目安置后剩余房源纳入下一个项目进行安置。
(二)分区划片安置原则
1.清苑小区
主要安置:西关村、尚楼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迁人(2017年项目)。
2.运河丽景小区
主要安置:体育路西延项目的被征迁人(2017年项目),西门村、西关村、南门村、江旁庄村、南关村运粮河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迁人(2017年项目),南台村、小梁庄村、郭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含交通局家属院)的被征迁人(2018年项目),百城提质涉及的被征迁人。
3.水岸嘉园小区
主要安置:刘桥村、东关村运粮河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迁人(2017年项目),水岸嘉园安置区建设涉及服装厂的被征迁人(2018年项目)。
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执行。
执行上述原则的同时,为充分满足被征迁人的不同需求,方便调剂房源余缺,各项目被征迁人均可自愿在清苑小区、水岸嘉园小区两个小区内选房,但选房顺序应以原定项目优先选完之后再选。
(三)分期分批原则
按照项目拆迁时间先后顺序,分期分批进行选房。
(四)时间为序原则
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房资格确认时间先后为选房顺序。
(五)就近套靠原则
被征迁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安置基准面积,选择与安置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
1.单套就近套靠。被征迁房屋是单元楼的,应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单套就近套靠;被征迁房屋是院落住宅的,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按被征迁人房屋所在项目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2.多套就近套靠。选房超过两套(含两套)以上的,必须先选择中户型以上户型。剩余安置面积只够选择一套房时,按照就近套靠原则不得越户型上靠。被征迁人若应选户型已选完,按照本办法特殊情况处理原则第4条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互补原则
选房过程中,若该区安置房源被选完毕,可到其它安置小区进行选房。不愿到其它安置小区选房的,可按临时过渡规定继续过渡,待新建安置房建设竣工后再选。
有房源而被征迁人拒不选房的,自所在项目结束选房次日起停发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原房屋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七)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安置楼房为平屋面的,顶层按每平方米2000元结算。被征迁人选择顶层安置的,按照基准面积1:1.05的比例予以安置。
2.原补偿安置协议上被征迁人死亡的,选房时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确定选房人后再进行选房(选房人须持相关司法资料)。
3.对于各征收(征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特殊情形,严格按该项目的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4.被征迁人选房时,按照原房屋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基本户型(小户型90平方米、中户型120平方米、大户型140平方米)面积核定选择户型,结算时按照所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
被征迁人选房时,若应选户型已选完,可按本办法安置互补原则的相应规定执行,也可自愿申请选择其它户型。被征迁人的安置基准面积小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时,所选安置房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级差部分由被征迁人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均价购买,安置基准面积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的差额、实测面积与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的面积差额由被征迁人按安置价标准补缴房款;被征迁人的安置基准面积大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时,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面积与安置基准面积的差额由被征迁人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均价购买,实测面积与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的面积差额由被征迁人按安置价标准补缴房款。
按照就近套靠原则规定,被征迁人应选择小户型而要求选择中户型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允许选择一套中户型安置房。被征迁人的安置基准面积小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时,所选安置房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级差部分由被征迁人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均价购买,安置基准面积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的差额、实测面积与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的面积差额由被征迁人按安置价标准补缴房款;被征迁人的安置基准面积大于应选基本户型面积时,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面积与安置基准面积的差额由被征迁人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均价购买,实测面积与所选安置房的基本户型的面积差额由被征迁人按安置价标准补缴房款。选房顺序待应安置项目安置完之后,再按其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选房资格确认时间的先后顺序重新排序选房。
5.选房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特殊情况,由安置选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选房程序
(一)确认选房顺序
选房工作组根据汇总上报的《选房资格确认单》存根中资格确认的先后时间(资格确认时间相同的,抽签决定),按照分项目、分区域、分批次原则,分别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二)换取《选房顺序单》
被征迁人持《选房资格确认单》、《补偿安置协议》及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换取《选房顺序单》。委托选房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双方身份证件以及书面委托材料,首先经征迁实施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委托资格,然后按规定换取《选房顺序单》。
(三)按序进行选房
被征迁人持《选房顺序单》、《补偿安置协议》及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到选房场所根据展示图以及沙盘,结合楼盘现状按规定要求选择所选安置房的区域、位置、栋号、户号,签订并领取《选房结果确认书》。被征迁人在签字确认选房结果时,姓名应与身份证件、《补偿安置协议》保持一致。委托选房的,选房结束后被委托人在《选房结果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与委托人姓名一致。
选房人逾期不到的,或到场后20分钟内未选出结果,或选出结果未签订《选房结果确认书》的,视为主动放弃该批次选房资格,编入当天最后批次选房。再次选房仍未果者,编入该项目最后批次选房。
(四)公布选房结果
选房工作组及时将选房结果标注在相应的楼盘表上,并登记造册,公布选房结果。
三、资金结算
被征迁人所在项目安置区域整体选房结束后进行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时,应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结果确认书》、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按照所选安置房户型的实测面积进行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标准按所在项目征收(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执行。
四、房屋移交
资金结算完成后,被征迁人持《选房结果确认书》《资金结算凭证》、身份证件等到验收移交组领取《选房手续办结单》,并持《选房手续办结单》到小区物业部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该办法所涉及的征收(征迁)项目,具体由选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