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修政办〔2015〕23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
修武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指挥体系,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供水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修武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4.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4.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跨地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用水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l 组织指挥体系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相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商工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上述单位负责人担任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焦作市及本县有关规定;
(2)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6)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7)受上级委托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3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及职责
2.3.1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组成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2.3.2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执行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4)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组织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9个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公司、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
2.4.2 污染控制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全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公司、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2.4.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
2.4.4 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县供电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4.5 应急监测组
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水务公司、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
2.4.6 治安维护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2.4.7 事件调查组
由县监察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公司等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4.8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商工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2.4.9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5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为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
县水务公司: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测与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县商工委:负责指导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通讯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全县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域的道路通畅,对各种污染事故以及险情等突发事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通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县农业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畜牧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群众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死亡、并经公安机关确定死亡原因后的人员遗体。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害场所;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驻修官兵参与抢险救援及现场警戒工作。
修武供电公司: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置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在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
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职责
负责提供与事件有关的详实资料,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
3.1.2 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2)气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3)水务公司要负责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2.1 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
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
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水利、水务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3 预案体系建设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3.3.1 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工业污染源单位定期排查治污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直接渗入到地下。
3.3.2 生活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
3.3.3 农业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
各乡(镇)政府要科学引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污染。
3.3.4 敏感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敏感时期县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的隐患排查。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政府发布。
3.4.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发布意见,由县政府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 预警措施
进入Ⅳ级预警状态后,县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通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应急监测组迅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4.4 预警支持系统
县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的建设。
充分利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2)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与事发地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乡(镇)、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3.2 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3.3 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4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委派后勤保障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应急监测组现场监测结果,判定恢复供水时间;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2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水务公司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4.5.3 应急监测和评估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4.6 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1.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
5.1.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
针对不同水源类型,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