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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24〕2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03 16:41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4-00003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4〕2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24〕2号(有效)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年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修政20242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3



修武县激励保险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全县保险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强金融创新,优化保险服务,不断提升我县保险业发展水平,建立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考核激励的对象为依法在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注册的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类开展综合评价。评价期为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投融资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修武监管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四条 评价分为基础得分项(100分)和加分项,具体评价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基础得分项(100

1.保费收入(18)。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业金融机构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具体数值由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统计。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财险或寿险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公司年保费收入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8),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8分(超过18分的按18分计算)

2.保费收入增长率7分)。保费收入增长率是指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统计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率。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财险或寿险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速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3.赔付18分)。赔付支出是指核算保险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具体数值由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统计。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财险或寿险公司本年赔付支出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公司本年赔付支出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8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8分(超过18分的按18分计算)。

4.赔付支出增长率7分)。赔付支出增长率是指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统计的赔付支出同比增长率。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财险或寿险公司本赔付支出同比增速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公司赔付支出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5.缴纳地方税收情况50分)。缴纳地方税收是指修武县税务局统计的税收情况,本项指标只针对财险公司。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各家财险保险公司本年税收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公司税收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5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超过50分的按50分计算)。

(二)加分项

1.新增税收情况。新增税收情况是指修武县税务局统计的保险公司新增税收情况,本条例针对寿险公司。计分办法:在评价期内各家寿险公司每缴纳1万元税款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强化软实力情况。当年获得级政府部门表彰(2分),级政府部门表彰(3分),各级政府部门表彰得分可累加。

3.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体系建设(2)、重点推进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民生保险服务(2)、积极响应国家扶持三农政策(2)、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2)、不断深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2),最高不超过10

4.向上争取资金情况。向上争取资金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向上级部门争取补助、奖励等各类资金情况。计分办法:在评价期内各家保险公司向上争取资金1万元,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评价数据以县税务局、焦作银保监分局修武监管组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财险公司寿险公司评价分别排名前3的机构将围绕次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含下属企业)的各类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资源进行适当倾斜。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地方竞标项目、承担财政投入保险业务外出考察学习以及先进表彰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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