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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办〔2024〕1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03 16:38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5-2024-00002
文章标题
修政办〔2024〕1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修政办〔2024〕1号(有效)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年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修政20241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3



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县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考核激励的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期为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投融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修武监管组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修武县域市场主体融资支持服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修武县辖区内投放的贷款。凡贷款出现负增长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并通报上级行。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贷款业务(65分)

(一)新增贷款(15分)新增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含市级直接贷款、银承业务用于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资金)。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新增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贷款增长率(8分)贷款增长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同比增速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同比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8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算)。

(三)贷款余额(8分)贷款余额是指人行统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贷款余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8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算)。

(四)余额存贷比(10分)余额存贷比是指评价期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计分办法:存贷比大于100%(含)得10分,存贷比为100%—75%(含)得8分,存贷比为75%—50%(含)得6分,存贷比为50%(含)以下的得4分,新增贷款负增长不得分。贷款增长、存款负增长的情况视为存贷比大于100%10分。

(五)新增重点项目(以发改委重点项目库为准)贷款(10分)。本项贷款含评价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焦作市分行或系统内其他支行给修武县域项目发放的贷款。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修武县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重点项目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六)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7分)本项贷款含评价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焦作市分行或系统内其他支行给修武县域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七)新增涉农贷款(7分)新增涉农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额,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计分方法:以评价期内新增涉农贷款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7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超过7分的按7分计算 

二、税收贡献度(15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程度为考核依据,按照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的绝对值(10分)、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的贡献率(5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打分。计分方法:评价期内纳税额度绝对值以评价期内对地方纳税额绝对值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期内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评价期内对地方缴纳税收的贡献率以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缴纳税收额度和存款余额的比值的2倍为基数,各金融机构纳税比值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三、对投融资平台支持力度(20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含与平台公司关联的其他公司)的支持力度,按照当年度存量余额(10分)、实际新发放贷款额(10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打分,该项指标以修武县投融资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及两山公司联合认定为准。计分办法:以评价期内当年度存量余额和实际新发放贷款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存量余额和实际新发放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每项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加分项(50分)

(一)专项债申报工作贡献度(10分)。以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申报的专项债项目通过财政厅评审数量为依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打分。计分方法:评价期内牵头申报的专项债项目通过财政厅评审数量10个以上(含10个)的得10分,通过财政厅评审数量不足10个的,实际通过的个数即为该项得分数。

(二)化解政府债务贡献度(3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化解政府债务贡献度为考核依据,按照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的置换贷款额度(10分)和对被拖欠企业的贷款支持额度(10分)进行打分。计分方法:以评价期内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置换贷款额和对被拖欠企业的贷款额前三名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置换贷款额和对被拖欠企业的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分),即为此项得分,每项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按照评价期内有存量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降息、展期力度(10分)进行打分。计分方法:以评价期内有存量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原有利息基础上每降息0.5%或在原有期限基础上每展期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算)。

(三)其他(10分)。对支持保交楼等政府中心工作和对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参照贷款指标评分方法进行考评,或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考核半年度评价一次,并通报评价结果;年终进行总结评价,年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表彰依据,得分相同的,年末新增表内贷款多的银行排名在前。

第七条 评价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焦作监管分局修武监管组、国家税务总局修武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对评价排名前3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排名末位的,取消次年财政资源存放支持金融机构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结果同步通报各银行市级行。

第九条 对农业发展银行修武县支行实行单独评价,主要评价新增贷款业务在全市的位次。贷款同比增速进入全市农发行系统前三位并完成县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贷款同比增速处于全市农发行系统后三位的,县政府将向市行发函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县级财政资源分配、专项资金存放管理、先进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年度起施行,2022年出台的《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武县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修政办〔202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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