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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政〔2023〕6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12 09:55

字号:【

索 引 号
HL10001-0204-2023-00008
文章标题
修政〔2023〕6号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修政〔2023〕6号(有效)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年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12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修政〔20236

 

)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612


 

修武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14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政府办公会授权确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有关行政单位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且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交通、水利、市政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县政府认为应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类项目,专业性较强的部分特殊项目,县政府认为不宜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且向代建制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委)作为县级代建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设立专门代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代建办负责代建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确定代建单位后,县代建办、代建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代建制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设立并管理代建办、代建单位预选库;

(三)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四)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依法从代建单位预选库选定代建单位;

(五)对项目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监督代建单位代建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代建项目稽查、代建单位考核评价、代建项目后评价;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代建工作。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依规进行审查;

(二)负责项目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报县代建办、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四)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五)配合使用单位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向使用单位提交资金拨付申请;

(七)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向有关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八)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九)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整移交项目竣工及竣工材料,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配合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配合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负责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并负责办理报批;

(五)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

(六)负责报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

(七)全过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九)参与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和代建项目后评价;

(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确定代建项目的管理费标准,并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县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相关工

勘察、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各部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得影响代建单位的正常代建活动。

第十一条 代建方式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概算批复后代建,不同代建方式下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相应增减对应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 县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

使用单位认为项目不适宜实行代建制时,需向县代建办提交情况说明,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 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后,由县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等方式,从预选库中依法选定代建单位。

第十 代建单位确定30日内,县代建办、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明确代建方式、代建内容等。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后启动代建工作,对代建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30日内,县代建办、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交由县代建办保管。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的10%,其余代建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

在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前,县财政局应履行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将招标公告、文件、资料汇编等及时报县代建办备案。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需经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它协议等形式,自行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以下情形需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3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和向县财政局报批。代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代建办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会同使用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和代建单位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章 代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实行预选库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县代建办提交入库申请,由县代建办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纳入预选库。

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入预选库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执业信誉;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并获得相关方良好评价;

(四)无严重违法或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由县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预选库代建单位资质等情况提出建议,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也可从预选库中直接招标。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二十八 代建单位负责代为编制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抄送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资金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确认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将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分别拨付至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代建单位确定前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十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专项资金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估算、概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十一 代建管理费由县财政局、代建办、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协商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的项目按照不高于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概算批复后代建的项目按照不高于规定标准的80%核定。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使用单位应报县代建办、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调整管理费标准。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由使用单位申请,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给代建单位。

 

 监督管理

 

三十三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各项招标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责令其整改并告知县代建办,情况严重的,由县代建办责令代建单位中止代建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2个条件,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低于批准概算总投资金额5%的标准向其支付奖励资金;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

三十五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依法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应调整出代建单位预选库,且五年内不得参与全县代建活动: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本单位或与其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合同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项目质量未达标、进度不及预期等问题的;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三十九 发展改革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立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和各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到期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报县政府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或延期

四十一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按其合同约定执行,国家、省、市对代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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