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规定,现将县政府正在研究的《修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诚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
来信: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信箱:xiuwuzhengfu@163.com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征求意见结果:截至2015年4月19日,共通过电子邮件征集公众意见建议8条,其中来自政府部门4条,来自城镇居民3条,来自农村居民1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5〕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七条 政府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双方年龄都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93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8元;市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5元;县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8.7元(补助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过满1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财政按其死亡时所领月养老金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及时核拨养老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村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定期在本辖区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筹集、上级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的预算申请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县公安、民政、残联、计生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具体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三级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