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修武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02 23:28

字号:【

为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修武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118日前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

来信请寄:修武县为民路118号政府办公室(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信箱:xiuwuzhengfu@163.com

传真:0391-7191888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



修武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河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焦作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精神,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具体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乡镇、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评,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的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不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发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二)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县监察局、保密局、编委办、财政局、文广新局、档史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四)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查看政府网站、听取第三方评估报告、发放社会公众调查表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平时检查、被考核单位自查和实地考核等情况确定分数,提出被考核单位等级和名次建议,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4个等次。

第十三条 全县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办督查室,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门运用,同时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排名和等级于次年4月底前印发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组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各乡镇、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被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