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 2017年10月23日前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
来信请寄:修武县为民路118号政府办公室(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信箱:xiuwuzhengfu@163.com
传真:0391-7191888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县直部门各类证明104项,保留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对因群众在修武以外县市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1.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104项)
2.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14项)
附件1
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104项)
序号 |
县直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后办理方式 |
1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
相关部门或单位 |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2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产权或者租赁证明 |
相关部门或单位 |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 |
县城镇办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生部门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计生部门 |
特别扶助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4 |
县城镇办 |
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独生子女证、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 |
县城镇办 |
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及单位调查意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城镇奖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6 |
县城镇办 |
死亡证明或者伤残鉴定证明 |
民政部门或残联 |
计生困难家庭救助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 |
县房管中心 |
住房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公租房、经适房、租金补贴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8 |
县房管中心 |
车辆登记状况证明 |
车管所 |
经适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9 |
县房管中心 |
地、国税缴纳状况证明 |
税务部门 |
经适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10 |
县工商局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住所房产持有者 |
证明企业办公地址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1 |
县工商局 |
主体资格证明 |
内部机构或本人 |
证明股东的身份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2 |
县工商局 |
个体工商户住所使用证明 |
房屋管理部门、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委会 |
办理营业执照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3 |
县工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证明 |
房屋管理部门及村委会 |
办理营业执照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4 |
县工商局 |
网吧消防合格证明 |
公安消防部门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项后置 |
15 |
县工商局 |
环保批复证明 |
环保部门、银行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项后置 |
16 |
县工商局 |
环保竣工验收批复证明 |
环保部门、银行 |
办理营业执照或银行贷款 |
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项后置 |
17 |
县公安局 |
合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18 |
县公安局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19 |
县公安局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20 |
县公安局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21 |
县公安局 |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22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23 |
县公安局 |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 |
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书面承诺办理 |
24 |
县公安局 |
领取枪支弹药通知单(道具枪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枪支弹药的证明和拍摄地公安机关出具额准予进入证明) |
道具枪支登记地公安部门和拍摄地公安部门 |
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25 |
县公安局 |
死亡证明材料 |
社区、村委会 |
死亡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26 |
县公安局 |
单位合法固定住所 证明 |
设立集体户口所在单位 |
集体户口设立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27 |
县公安局 |
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用人单位 |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28 |
县公安局 |
婚前单身证明 |
香港入境事务、澳门民事登记局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29 |
县公安局 |
无子女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民事 登记局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30 |
县公安局 |
收养关系证明 |
民政部门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31 |
县公安局 |
死亡证明 |
民政部门、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民事登记局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2 |
县公安局 |
单位意见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3 |
县公安局 |
户籍地派出所意见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港澳单程证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调查 (函询)办理 |
34 |
县公安局 |
无违法证明 |
派出所 |
办理保安员证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调查 (函询)办理 |
35 |
县公安局 |
纳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办理港澳商务备案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6 |
县公安局 |
养老保险凭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办理港澳商务备案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7 |
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调查 (函询)办理 |
38 |
县交通运输局 |
土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申请人 |
1、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道路客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办理条件 2、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具备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条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39 |
县交通运输局 |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申请人 |
1、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道路客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办理条件 2、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具备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条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40 |
县交通运输局 |
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交通警察大队 |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41 |
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申请人 |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办理 |
42 |
县交通运输局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鉴定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43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申请作废登报声明 |
报纸出版单位 |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发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44 |
县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无投诉证明 |
客运管理处 |
出租汽车经营权过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45 |
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新车准购单 |
客运管理处 |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更新)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46 |
县林业局 |
固定场所证明 |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单位、机关、团体 |
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47 |
县林业局 |
资金来源证明 |
银行 |
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48 |
县林业局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单位、机关、团体 |
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49 |
县林业局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个人 |
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50 |
县林业局 |
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企业、个人 |
证明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51 |
县民政局 |
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
社区、村委会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52 |
县民政局 |
婚姻关系证明 |
相关单位或村委会 |
证明婚姻关系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53 |
县民政局 |
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医院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54 |
县民政局 |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 |
公安部门、殡葬部门、 医疗机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5 |
县民政局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 |
孤儿核准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6 |
县民政局 |
孤儿父母失踪证明 |
人民法院 |
孤儿核准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7 |
县民政局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 |
公安部门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8 |
县农机局 |
村民身份证明 |
村委会 |
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5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项目证明 |
村委会 |
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6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村委会等 |
办理终止登记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6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房屋租赁证明 |
房屋产权人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6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死亡停保证明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办理工亡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使用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6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存(健在)证明 |
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及所在地派出所
|
证明健在继续享受工亡职工遗属补助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6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保变更证明 |
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原工作单位证明 |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65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医保手册》遗失补办证明 |
参保单位 |
证明丢失人为本单位职工 |
由社保卡代替 |
6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者单位证明 |
死者单位 |
办理遗嘱补 |
业务工作暂停 |
6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死者火化证明 |
殡葬部门 |
办理遗嘱补 |
业务工作暂停 |
6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职工失业未就业 证明 |
女职工所在社区、村委会 |
用于失业女职工报销医疗费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办理 |
6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婚,女职工属于第一次生育证明 |
计生部门 |
用于报销女职工待遇 |
提交现有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生存状况 证明 |
社区、村委会 |
用于确定供养亲属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资格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民政部门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2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 |
公安部门 |
用于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根据赔偿证明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3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企、事业单位 |
工伤认定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7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校学生就读证明 |
就读学校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5 |
县司法局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继承权公证、死亡公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76 |
县司法局 |
户籍注销证明 |
派出所 |
继承权公证、死亡公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7 |
县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单位、村委会、城镇办 |
继承权公证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8 |
县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未婚证明(涉外)公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79 |
县司法局 |
单身证明 |
民政部门 |
继承委托婚姻状况公证 |
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80 |
县卫计委 |
出生医学证明 |
村委会、派出所、医疗机构 |
出生医学证明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1 |
县卫计委 |
登报声明原件作废 |
焦作日报、河南日报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82 |
县卫计委 |
母子、父子鉴定证明 |
河南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9家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3 |
县卫计委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派出所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84 |
县卫计委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5 |
县卫计委 |
申请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医疗机构 |
办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6 |
县卫计委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办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7 |
县卫计委 |
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医疗机构 |
办理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88 |
县卫计委 |
申请人资信证明 |
银行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供 |
89 |
县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娱乐场所新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90 |
县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演出行业协会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演出活动许可;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1 |
县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
资金证明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2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款支付证明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工程竣工备案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3 |
县教育局 |
借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94 |
县教育局 |
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转专业、休学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5 |
县教育局 |
归侨侨眷考生证明信 |
市政府外侨办 |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96 |
县教育局 |
满足照顾条件的军人子女证明 |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 |
普通中招、高招照顾条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97 |
县教育局 |
烈士子女证明 |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普通中招、高招照顾条件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98 |
县粮食局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银行 |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99 |
县残联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关系证明 |
申请单位 |
证明单位是否按规定聘用残疾人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100 |
县残联 |
申请人因此病造成此类残疾证明 |
医疗机构 |
证明申请人残疾情况属实, 且不可恢复。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101 |
县民宗委 |
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审批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02 |
县民宗委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公安部门 |
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审批 |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通过部门调查(函询)办理 |
103 |
县民宗委 |
死亡证明 |
社区、村委会 |
少数民族土葬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104 |
县民宗委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乡镇政府、城镇办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
附件2
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14项)
序号 |
县直部门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县工商局 |
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税务部门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2 |
县公安局 |
同意提供活动 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活动场所管理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3 |
县公安局 |
在学证明原件 |
《公安部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境港〔2006〕412号) |
澳门高等院校 |
办理澳门逗留 |
4 |
县林业局 |
木材的其他 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出售木材的单位和 村委会 |
办理《木材运输证》、 |
5 |
县林业局 |
林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单位、 机关、团体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6 |
县林业局 |
林地权属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第三项 |
村委会、乡镇或县人民政府 |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7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证 明材料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
村委会 |
临时救助审核 |
8 |
县民政局 |
收养人、送养人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第六条《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第三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豫政〔2003〕54号)第三十七条 |
乡镇政府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及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依据 |
10 |
县司法局 |
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17条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法律援助条件审核 |
11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资金落实 证明 |
《建筑法》第八条第七款 |
银行、财政局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2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资金、资金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 |
银行、财政局 |
招标备案 |
13 |
县教育局 |
外出就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 (豫政〔2010〕54号)第三条 |
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焦作公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就读 |
14 |
县教育局 |
贫困家庭学生认证证明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第十条; |
村委会、民政部门及扶贫部门 |
申请学校困难生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