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惠民 | 我县2023年助企惠民政策落实清单(一)
文章来源:“修武融媒”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0-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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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7873019、7873010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7873018

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7873019

4、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3.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7873018

5、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7873019

6、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7873019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7873018

8、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7873019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7873018

1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起执行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二股7873019

1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2023.1至2027.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税政一股7873018

12、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政策执行期限:2025.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7873010

1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执行期限:2025.12

政策出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科 7182013

1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土地复垦费。

政策执行期限:2025.12

政策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耕地保护监督科7118620、7115108

15、①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踏勘论证和规划选址论证、供应和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征收土地申报审批。②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取得成本价)。③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工业企业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政策执行期限:2021.7.27起执行

政策出处:《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务“万人助万企”八项政策措施》(焦自然资〔2021〕12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科、用途管制科7115109、7115108

16、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设施和幼儿园,不计入出让地块容积率计算范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同时无偿取得配建幼儿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幼儿园,享受政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的税收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2023.6.12至2026.6.12

政策出处: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幼儿园有关问题的通知》(焦自然资〔2023〕10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自然资源局权益科7115109

17、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仓储物流用地建设项目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政策执行期限:2021.12.31起执行

政策出处:焦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焦防办〔2021〕42号)

单位及联系方式:县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71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