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11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文章来源:修武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9-11-1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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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180-1301-2019-00097
文章标题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年11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其他行政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发布日期
2019-11-18
发布机构
修武县环保局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91118日拟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股。公示期为201911月18,公示期:七天(遇节假日顺延)

   电话:0391-7188696   传真:0391-7192020

通讯地址: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454350)

20191118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

青龙峡游客服务中心项目

修武县西村乡双庙村和裴庄村

焦作青龙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占地面积约31040平方米,总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305万元。

1、施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建筑施工全场区设置全封闭围档,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定期洒水,建筑材料规范堆存、密闭、覆盖,减少扬尘产生。车辆运输采取密闭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建筑垃圾场区重新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景区垃圾中转站,及时清理,安全处置;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外界的影响。

2、运营期:餐饮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由餐厅预留烟道排放;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隔油池+调节池+接触氧化)处理后集水池暂存,用于区域内绿化或周围山体生态恢复;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餐饮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在有盖容器内,与生活垃圾一起由景区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外运至垃圾中转站。工程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度,确保噪声达标。

1、拟对焦作青龙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青龙峡游客服务中心项目环评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的内容建设,如需变更建设内容,须报修武县环保局同意方可变更,如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立即终止本批复的行政许可,该项目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项目在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依法开工建设。

三、项目地址位于修武县西村乡双庙村和裴庄村,总规划用地面积为46.56亩,总建筑面积16126.46平方米(其中双庙旅游服务中心总占地面积2084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577.45平方米;裴庄餐饮中心总占地面积1019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549.0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其中主体工程为设双庙旅游服务中心和裴庄餐饮中心,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后勤用房、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

四、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1、施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建筑施工全场区设置全封闭围档,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定期洒水,建筑材料规范堆存、密闭、覆盖,减少扬尘产生。车辆运输采取密闭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建筑垃圾场区重新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景区垃圾中转站,及时清理,安全处置;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外界的影响。

2、运营期:餐饮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由餐厅预留烟道排放;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隔油池+调节池+接触氧化)处理后集水池暂存,用于区域内绿化或周围山体生态恢复;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餐饮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在有盖容器内,与生活垃圾一起由景区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外运至垃圾中转站。工程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源强度,确保噪声达标。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五、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达标排污,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环保验收。

六、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修武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