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7〕第38号
嘉信(焦作)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78429599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熊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预案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3日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的紧急通知》(焦气应急办函[2017]26号),自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2017年11月13日修武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布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的紧急通知》(修环委[2017]29号),自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启动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按照市县应急预案,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产尘工段停产。2017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期间产尘工段未停止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 产尘工段立即停止生产;2.整改报告于10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2017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17〕第38号
嘉信(焦作)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78429599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熊
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预案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3日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的紧急通知》(焦气应急办函[2017]26号),自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2017年11月13日修武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布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的紧急通知》(修环委[2017]29号),自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启动修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按照市县应急预案,要求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18时起产尘工段停产。2017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Ⅲ级)预警期间产尘工段未停止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我局立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证 。2017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修环罚先告字〔 2017〕第38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产尘工段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建行
户名:修武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专户
账号:410015415100502045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