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7〕第6号
修武县富威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1000018212
组织机构代码证:33716639-9
地址: 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拥军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2月17日生产正常,但与之配套的双碱法脱硫设施却运转不正常,废气二氧化硫未经碱液吸收,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实施整改,正常使用双碱法脱硫设施;
2.整改报告于10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双碱法脱硫设施运转不正常)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厅(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2017年2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17〕第6号
修武县富威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1000018212
组织机构代码证:33716639-9
地址: 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拥军
本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止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2月17日生产正常,但与之配套的双碱法脱硫设施却运转不正常,废气二氧化硫未经碱液吸收,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2017年2月17日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3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修环罚先告字〔 2017〕第6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6]69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6]69号)“逃避环境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十万元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农村商业银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专户
账号:00000063420272844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