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9〕第17号
修武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821337255535U
地址: 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昕同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8月2日,你公司正常生产,厂区东边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堆作业面,作业结束后未覆盖或未严密围挡,作业面达80余吨,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堆等物料按要求覆盖;
2.整改报告于10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行政机关印章2019年8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19〕第17号
修武县方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821337255535U
地址: 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姬昕同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2019年8月2日,你公司正常生产,厂区东边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堆作业面,作业结束后未覆盖或未严密围挡,作业面达80余吨,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我局立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节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告字〔 2019〕第17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情节后果,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停止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农商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2841200180000017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