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20〕第13号
河南联合日盛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6****
地址:修武县火车站上下站货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彩霞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煤场项目正常经营,堆放的煤泥未采取密闭处理措施,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堆放煤场堆放的煤泥等物料采取必要的密闭措施,控制粉尘污染,杜绝无组织排放现象;
2.整改报告于10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6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20〕第13号
河南联合日盛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5106****
地址:修武县火车站上下站货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彩霞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粉尘污染物未采取密闭处理措施立案调查。2020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煤场项目正常经营,堆放的煤泥未采取密闭处理措施,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我局立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情节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告字〔 2020〕第13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8]24号)“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农商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2841200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