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8〕第4号
文章来源:修武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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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180-1301-2018-00006
文章标题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8〕第4号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4-25
发布机构
修武县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18〕第4号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357726196

地址: 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元坤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2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4#熟料窑基站存在历史数据未正常传输的不正常运维情况;检查时正在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按规定保存;

2.立即实施整改,限10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2018年2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

修环罚决字〔2018〕第4号


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357726196

地址: 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元坤

本机关于2018年2月8日你对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4#熟料窑基站存在历史数据未正常传输的不正常运维情况;检查时正在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证据有我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2018年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告字〔 2018〕第4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辩未进行陈述申辩,表示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本机关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按规定保存;

2.给予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建行

户名:修武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专户

账号:410015415100502045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