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20〕第16号
焦作田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X1****
地址: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增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发现,纳入报告表类的年处理6万吨畜禽粪污项目,项目评估总投资100万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20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工程进度100%。检查时已经停止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
2.限10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20〕第16号
焦作田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X1****
地址: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马增祥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纳入报告表类的年处理6万吨畜禽粪污项目,项目评估总投资100万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20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工程进度100%。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证据有我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告字〔2020〕第16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但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整改,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但毕竟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已达到100%。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告字〔2020]第1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裁量:“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情节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工程进度100%、全部建设完成的情节,本机关经研究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
2.给予罚款三万六千一百元(总投资额72.22万元的5%)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农商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2841200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