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修环罚责改〔2020〕第20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修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文章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0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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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190-1400221-2020-00019
文章标题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修环罚责改〔2020〕第20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修环罚决字〔2020〕第20号)
文  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
2020-12-09
发布机构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县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修环罚责改〔2020〕第20


焦作市宗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AT****

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大堤屯村西南农业实验场宗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卫卫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轮暗访组暗访核查问题(2020.10.14-2020.10.29)进行核查。经核查,2020年10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轮暗访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蚯蚓粪在厂区院内堆放未完全覆盖,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厂区院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蚯蚓粪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扬尘污染;

2.整改报告于10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朱培成                           

行政机关电  话: 0391-7115613                          

行政机关地  址: 修武县七贤大道199号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0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20〕第20


焦作市宗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AT****

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大堤屯村西南农业实验场宗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卫卫

本机关于202011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轮暗访组暗访核查问题(2020.10.14-2020.10.29)进行核查。经核查,2020年10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轮暗访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蚯蚓粪在厂区院内堆放未完全覆盖,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上述事实有我局立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为证 。

你公司于20201113日签收了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先告字〔202020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但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整改,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先告字〔20202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依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环文[2017]30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情节与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修武农商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2841200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