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修环罚决字[2016]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修武县鸿运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小进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608106363(1-1)
地址:修武县郇封镇雁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新建年产1.5亿块粉煤灰页岩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擅自于2015年12月开工建设,土建工程进度10%。检查时正在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修环罚先(听证)告字[2016]5号),拟定责令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表示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4]215号),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修武农村商业银行云台支行
户名:修武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专户
账号:00000063420272844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