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文〔2021〕31号 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2HA202105010061批转信访举报件查办情况的报告
文章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0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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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L10001-140031-2021-00012
文章标题
修政文〔2021〕31号 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2HA202105010061批转信访举报件查办情况的报告
文  号
修政文〔2021〕31号
所属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
发布日期
2021-05-07
发布机构
修武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修政文〔202131                 签发人: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2HA202105010061

批转信访举报件查办情况的报告

 

焦作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2日,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单(X2HA202105010061)信访举报件收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办理。52日,县委、县政府组织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修武分局、自然资源局、郇封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该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查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问题

村民石秋山在村南耕地上违规建设化工厂,违法事实:1.没有土地审批,私自占用耕地;2.没有环评手续,建厂八年之久;3.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流出的液体污染当地水源和土壤;4.化工厂气味刺鼻。

二、调查情况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一)关于村民石秋山在村南耕地上违规建设化工厂”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经查,举报中所称的石秋山实为修武县郇封镇常桥村村民石秋三。2014711日,石秋三之子石争亮注册成立了河南石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3952306866

经营范围:销售建材、混凝土外加剂,实为化工产品销售企业,现场未发现化工生产设备,非举报中所称的“化工厂”。

(二)“没有土地审批,私自占用耕地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

201810月,修武县郇封镇常桥村村民石秋三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郇封镇常庄村原修武县青云养殖场(一般耕地)改建为仓库,占地1200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郇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9523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对石秋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修自然资罚决字〔2019〕第47号),对石秋三处罚1.2万元。

(三)关于没有环评手续,建厂八年之久问题。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经查,201811月,河南石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郇封镇常庄村建设的仓库内开始销售建材、混凝土外加剂(无毒害,作用:改善混凝土性能,减少收缩率,提高抗久性,防止混凝土构件产生裂纹)。该公司主要外购建材、混凝土外加剂,不进行生产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该公司仓储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关于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流出的液体污染当地水源和土壤,化工厂气味刺鼻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202152日,经现场调查,该公司现场存放的高效减水剂(混凝土外加剂)从许昌瑞维思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446153X4)购进。现场存放16个塑料储存桶,其中6个储存桶内约有40余吨混凝土外加剂,该外加剂为白色粘稠液体,无明显气味,且未发现排放液体现象。

三、处理情况

2021 52日,修武县郇封镇对河南石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55日,原料已清完;57日,违法建筑已拆除。

四、追责情况

202152日,郇封镇对监管不力,导致石秋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的常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常明安予以诫勉谈话。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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