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文〔2017〕136号
修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健康路西延建设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武县健康路西延建设征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6日
健康路西延建设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健康路西延建设的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文件,并参照《修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修政文〔2012〕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健康路西延,东起七贤大道,西至青龙大道,全长780米。规划宽度20米,涉及城关镇西关村、尚楼村及原商业机械厂及周边范围内房屋。
二、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被征收的私人住宅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征收集体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征收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屋估价信息,焦作市范围内具有三级(含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提出作业申请,从中选出3家资质等级高、估价信誉好、业绩优秀的评估机构,征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四、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一)整个院落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政府确定的安置价2100元/㎡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院落住宅房屋的调换: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基准容积率1.3以内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的结构、等级进行置换;1.3容积率以外的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2)单元楼住宅的调换:
依据房屋实有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补偿,不再考虑容积率及土地因素。
安置 房屋 原建筑 结构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电梯单元楼 |
电梯单元楼 |
电梯单元楼 |
|
砖混 |
1:0.9 |
1:0.88 |
1:0.86 |
砖木 |
1:0.8 |
1:0.77 |
1:0.75 |
土木 |
1:0.52 |
1:0.50 |
(3)安置房调换
以上为置换基准面积。
3.空地面积的补偿办法
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所有土地已经过补偿,但对空宅基地及建筑面积较少的宅基地(容积率低于1.3),土地按照(被拆建筑物用地面积-被拆建筑物建筑面积/1.3)×720元进行货币补偿。对未建的空宅基地,补偿款按标准拨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对农户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在选择安置房产权置换时,在基准容积率置换范围内,须选择被征收房屋与安置面积相近的户型,两套以上的须高低搭配;置换后剩余面积如达到置换户型建筑面积60%以上者按安置价2100元/㎡补差价进行置换,达不到置换户型建筑面积60%的按安置价2100元/㎡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的,不受户型限制,可按安置价2100元/㎡补差价进行安置。
5.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性质及房屋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的认定。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为准;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以上证件登记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勘测为准,并经勘察单位和被征收人(或参与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二)局部拆迁户补偿办法
局部拆迁户不参与产权调换,符合规划条件可以统规自建,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需将整个院落全部拆除。拆迁退界后南北纵深不足8米全部拆除,8米以上的局部拆除。院落部分拆除的建筑物补偿依据焦政〔2014〕8号文执行。土地价格按720元/㎡补偿。
(三)住改商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性质的,原则上不认定营业用房,但是在签约期限内,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将一层实际经营面积认定为住宅改营业用房,除按照住宅进行安置补偿外,同时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用途补偿(依法下达处罚文书的除外)。
1.取得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与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和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营业时间相一致。
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部分不得认定。
巷内合法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四)安置区位置及安置房标准
1.该项目的安置区确定在西关文化中心南侧,由县政府投资建设,并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及物业服务,由被征迁户按签约及移交被征迁房屋顺序依次选房,被征迁户也可以在运粮河综合改造的安置区选房。
2.安置房的标准:房屋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室外门窗齐全、水电入户、毛墙毛地面。
(五)局部拆迁标准住房、阁楼、双屋面及装修的补偿
1.局部拆迁标准住房补偿价格
建筑结构 |
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砖混 |
600元 |
570元 |
540元 |
砖木 |
530元 |
475元 |
420元 |
土木 |
430元 |
330元 |
|
说明: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减20元。
2.被征收房屋主体上,檐高低于2.8米的双屋面、阁楼、简易房、简易棚不予产权调换,按货币补偿处理。(等于、高于2.2米、低于2.8米的阁楼、双屋面按同类结构的80%给予货币补偿;等于、高于1.8米低于2.2米的阁楼、双屋面按同类结构的50%给予补偿;低于1.8米的阁楼、双屋面按同类结构的20–30%给予补偿。)简易房、简易棚按焦政〔2014〕8号文标准补偿。
3.房屋装修补偿(见附件)
本表未列入项目依照焦政文〔2014〕8号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六)征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计算。
2.临时过渡费:(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3元/㎡给予补助,签订协议后先支付12个月过渡费,此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2)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享受临时过渡费;(3)、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安置费。
3.土地权属证件补助费:被征迁户持土地权属证书的按照证载登记面积,土地证30元/㎡。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免费为被征迁户移装不再补助。
5.住宅电话移机费:每户130元,免费为被征迁户移装的不再补助。
6.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免费为被征迁户移装的不再补助。
7.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五、商业用房和其它房屋补偿办法
商业用房必须是经过依法登记的商业用地及商业房产性质,对商业用房严格执行货币补偿。商业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由征迁机构与被征收人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搬家费按照10元/㎡执行,经营损失补贴按照18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正在生产的企业、仓储用房经营补贴按照1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原商业机械厂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占压的土地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过期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的规定只对房屋等地面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公共用房及空闲土地,按政府有关规定补偿。
原商机厂区域国有土地,按政府有关规定补偿。
六、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七、搬迁奖励
整个院落住宅拆迁户,自房屋征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4万元奖励;11—15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奖励;16—2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奖励;超过20日时间的不予奖励。局部拆迁户,自房屋征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奖励;11—15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5千元奖励;16—2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3千元奖励;超过20日时间的不予奖励。全村在规定期限内整体完成签约搬迁的,整个院落拆迁户每户再奖励2万元,局部拆迁户每户再奖励1万元。
商业及经营性用房,自房屋征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4万元奖励;11—15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奖励;16—2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奖励;超过20日时间的不予奖励;所有临街商业户作为一组,在规定期限内整体完成签约搬迁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原商业机械厂院内经营性用房作为一组,在规定期限内整体完成签约搬迁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原商机厂内经营用房单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的,奖金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单元楼住户,自房屋征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搬迁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奖励;11—15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1.5万元奖励;16—20日之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1万元奖励;超过20日时间的不予奖励。所有单元楼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体签约搬迁的,每户再奖励1万元。
八、征收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城关镇和城镇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并出具书面委托书。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相关工作。
十、房屋拆除
征迁范围内已经补偿置换过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部门(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被征收人必须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物品完好无损,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
十一、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选择按照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择: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搬迁移交被拆迁房屋凭证;
(二)征收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调换安置房屋时,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不享受优惠。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由出租人退还尚未发生的租赁费,解除租赁合同。补偿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装修损失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受偿主体给予补偿。
(四)对房屋、土地产权存在争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后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谩骂、恐吓、殴打等行为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健康路西延建设征迁范围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 件:
房屋装修补偿表
类型 |
项目 |
单位 |
基准价(元) |
备注 |
房屋外墙 |
瓷砖(含瓷壁砖) |
㎡ |
25-40 |
室内瓷砖同此标准 |
室内装修 |
地板砖 |
㎡ |
60 |
含木地板、水磨石、大理石 |
室内装修 |
天燃石材 |
㎡ |
50-60 |
|
室内装修 |
木墙裙 |
㎡ |
25-40 |
含塑料墙裙 |
室内装修 |
乳胶漆 |
㎡ |
8-13 |
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
室内装修 |
壁纸 |
㎡ |
15-20 |
砖墙无粉刷粘壁纸不补偿 |
室内装修 |
软包墙面 |
㎡ |
30-50 |
|
室内装修 |
木吊顶 |
㎡ |
25-40 |
二级吊项部分增加1倍 |
室内装修 |
石膏板吊顶 |
㎡ |
25-40 |
铝合金或木骨架 |
室内装修 |
门口包装 |
㎡ |
45 |
1.0×2.5以下 |
室内装修 |
门口包装 |
㎡ |
100 |
1.5×2.5以上 |
室内装修 |
窗口包装 |
㎡ |
30 |
1×1.2以下 |
室内装修 |
窗口包装 |
㎡ |
80 |
1.5×1.5以上 |